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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與完全行為能力人?

Q:何謂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與完全行為能力人?

 

A:

無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否則無效。
1. 未滿7歲之人(民法第13條第1項)
2. 受監護宣告之人(民法第15條)


(一) 限制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 滿7歲未滿20歲之人(民法第13條第2項)
2. 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 完全行為能力人
1. 年滿20歲之人(民法第12條)
2. 未成年人但以結婚之人(民法第13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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