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債務更生怎麼做?從一個真實案例看法院調解、還款與清償證明

2026-11-03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一、老客戶的介紹:協助林小姐走出債務困境

 今年五月在一位老客戶的介紹下認識了林小姐。林小姐因為過去生活上的突發變故而累積了一筆不小的債務,長期承受著龐大的經濟與心理壓力。

在詳細了解林小姐的收支與債務狀況後,我們決定協助她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調解、辦理債務更生程序。

債務更生需準備的資料相當繁瑣,每次都要準備厚厚一疊文件 (例如個人詳細的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債權及債務清單、還款計畫及其他法院要求的文件),還要在調解前先與最大債權銀行、各家資產管理公司持續溝通聯繫。

很幸運的是,這個案件所有事前協商過程都非常順利,最終在法院調解會議上,我們也協助林小姐以相當優惠的還款條件 (清償比例約總債務之30%),與最大債權F銀行達成清償協議並簽下調解筆錄。

另外資產管理公司債務的部分,由於資產管理公司通常不會參加法院的調解會議,因此我們在法院調解後,也私下逐一與各家資產管理公司聯繫,經過持續的溝通後,各資產管理公司也同意比照銀行之還款方案,分別與林小姐達成還款協議。

二、什麼是「法院債務更生」?

 許多遇到債務困難的朋友,常因為不懂法律流程而感到恐懼不安。其實,法院債務更生並沒有想像中複雜,簡單來說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階段:

圖:法院債務更生的三個階段

1.前置調解:

債務人先向法院聲請調解,由法院通知債務人與各債權人,銀行通常會由最大債權銀行代理到場協商,現場共同商討一個在債務人能力範圍內可負擔的還款方案。

2.更生方案審查與認可:

如果協商沒有共識,債務人可接續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必須依照法院製作的債權表,提出一份6~8年的「更生方案」還款計畫,詳細記載各債權人的債權、還款方式、每期還款金額、總清償比例等,法院也會仔細審查、評估債務人的必要生活支出與還款能力,只要更生方案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或由法院裁定認可,還款方案即告成立。

3.依約清償與債務免責:

債務人只要按照法院認可的方案定期還款(通常為6年),履行完畢後,其餘未清償的債務就可以獲得免責,正式擺脫債務困境。

這次林小姐非常幸運,在第一階段的法院調解中,就與最大債權銀行順利達成還款協議,且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也願意比照銀行的還款方案,最終逐一與林小姐簽訂還款協議。

三、結案後的插曲:200元的清償證明費

 林小姐好不容易籌措資金,依約以一筆清償的方式向最大債權F銀行完成全額匯款清償後,卻遇到了一個令人傻眼的情況:

銀行人員告知林小姐,若要領取「清償證明」,需要額外付 200 元的手續費。更讓人困擾的是,F銀行表示他們只能開立「本行」的清償證明,至於其他債權銀行的清償證明,需要林小姐自己逐一向各家銀行申請。

林小姐著急的來電:「律師,我已經把協議的金額全還清了,F銀行也代收了全額款項,為什麼申請銀行提供清償證明,我還要另外付200元?」

或許有人認為200元是小錢、債務都減少那麼多了,且銀行收取手續費本來就是常見的事。

但我們必須理解:

很多時候當事人在意的不是金額大小的問題,而是事先沒有說清楚,事後才臨時新增的費用,尤其是最終目的快達成了,銀行卻臨時提出這樣的要求,讓我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不得不付這筆錢,那當下的感受真的很差,例如本案的200元就是這樣的例子。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消費者在清償之後,可以要求銀行出具清償證明嗎?

 依《民法》第 324 條:「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

因此消費者當然可以要求銀行出具清償證明。

但銀行可以額外收費嗎?

 在寫本文的當下,我只查到金管會的這則函釋(金管銀合字第09900422460號函),重點摘要如下:

1.銀行業應將所收取金融服務各項費用約定於契約中,並公告於營業場所及網站,訂定金融服務收費標準時,應參酌合理化之收費標準,不得訂立多名目重覆收取費用。

2.另有關客戶申辦金融服務所必須提供之基本物件(包括存摺、存單、金融卡、信用卡、信用卡、密碼單、為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之債務清償證明、依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供予客戶之對帳單)等不得收費項目,如因客戶保存不當或個別需要,亦應約定於契約中。

言下之意就是似乎只有「為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之債務清償證明不得收費,其他項目只要各家銀行有事先公告、契約內有約定,銀行就可以收費。但這樣是合理的嗎?

依一般消費者與銀行往來的經驗,我們會特別在意金額、利率等重要事項,但肯定只有極少數人會上特定銀行的官網,查看各項服務的收費標準。

我認為,清償證明本來就是受領清償款項的銀行,依法應該開立的憑證,銀行本就不該額外收取費用 (例如我們買東西後索取發票很正常,如果付錢後店家突然多要求5元的「發票費手續費」,並跟你說在店家官網的某處有公告,我想也沒人能接受吧?)

圖:買東西索取發票是常態,付款後才多出「發票手續費」,就很難讓人接受

另外,最大債權銀行既然依法代收全額款項並依比例分配給其他銀行,卻拒絕出具代收全額款項的證明,反而要求經濟本就不寬裕的債務人各別向各銀行申請,徒增時間、金錢的耗費,這顯然極不合理。

四、案件不分大小:向金管會投書,堅持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債務更生或協商案件,並不是我近年來主要辦理的業務類型,而且法院調解程序已完成、當事人依協議匯款後,委任程序也已終結,況且「200元」在很多人眼中只是微不足道的小數目。

但我認為:「案件不分大小,當事人的權益更沒有高低的分別。」

會來請我們協助辦理債務更生的當事人,絕大多數都是省吃儉用、真正有心想走出債務困境的普通民眾,他們願意為自己的債務負責、積極面對,更值得令人尊敬。

因此這 「200 元」文書費對銀行來說或許是微小的作業費用,但對一個努力重建生活的家庭來說,每一分錢都是辛苦存下來的。身為律師,我們無法保證案件勝敗,但既然受人所託,縱使案件已經結案,還是要盡全力為她爭取法律上最大的權益。

於是,我立刻整理案件摘要,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提出申訴,並在申訴內容中對銀行濫行收費的行為提出許多質疑,投書後金管會立即以公文系統轉請F銀行處理。幾天後F銀行主動來電說明,承辦人電話中先是解釋相關收費都有在官網公告、不能代替其他銀行出具清償證明等等的理由,企圖合理化其不當行為。但後半段則態度大轉彎表示本案可以「專案處理」,並承諾:

1.不收林小姐 200 元的清償證明手續費。

2.F銀行將主動協助聯絡其他債權銀行,不需林小姐自行分別聯繫。

3.F銀行會親自電話向林小姐說明並以正式公文回覆。

圖:向金管會申訴到銀行承諾處理的過程

咦~所以我如果沒抗議,你就默默收這筆費用,並讓客戶自己逐一向各家銀行申請清償證明喔?

我想大家心裡都會有同樣的疑問,但既然目的已達成,我們也不需要再為難基層承辦人員並追究到底了。在收到銀行的回覆後,我也在第一時間把這個好消息轉告林小姐,案件也順利告一段落。

五、債務不可怕,積極面對才是重生的開始

 很多人在欠下債務後,因為害怕面對銀行的催收、害怕繁複的法律流程,或是心生自卑,選擇躲避或隨意聽信收取高昂費用的民間代辦業者,結果反而讓自己落入更大的風險中。但事實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設有非常完善且合法的救濟管道,不論是協商、調解、更生還是清算,都有明確的機制能幫助認真生活的人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只要願意勇敢面對,在經歷漫長的法院程序後(法院案件量真的太多了!),相信最後債務問題都能夠獲得相當程度的解決。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