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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同事女友妹妹回家睡覺被告性侵男稱「蓋棉被純聊天」判無罪

2025-10-30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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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A男子和同事到釣蝦場聚餐喝酒,同事帶著女友和女友的妹妹一起出席,4人結束聚餐後,A帶著同事女友的妹妹返家休息,結果兩個月後挨告性侵,A喊冤辯稱只有「蓋棉被純聊天」,根本沒發生性行為,法官也認為妹妹的反應與常情不符,判A無罪。判決指出,去年11月5日晚上11點多,A和同事、同事女友、女友妹妹4人一起到三民區某釣蝦場聚餐喝酒,4人喝到隔天凌晨2點多才散會,A自告奮勇要帶女友妹妹回去休息,徵得女友妹妹同意後,兩人一起搭Uber回到A家,稍作盥洗後便一起入睡。

 時隔兩個月後,女友妹妹出現自殘舉動,輔導她多年的老師詢問後,女友妹妹說出自己被A性侵的經歷,老師趕緊帶著妹妹去警局報案、驗傷後提告;高雄地院審理時,A喊冤,直指當晚他確實有帶女友妹妹回家,但兩人只有「蓋棉被純聊天」,根本沒發生性行為。女友妹妹卻指證歷歷,強調A趁她酒醉不醒人事時,違反她的意願逼迫發生性行為;法官調查女友妹妹的手機對話紀錄,發現女友妹妹抵達A家時,還有傳訊給姊姊報平安,可見她當時意識仍清醒,加上她自稱被性侵後,不但沒有逃離現場,待在侯家5、6個小時後,又跟A一起外出吃午餐,與一般性侵被害人會出現的反應不同,因此認定罪證不足,判A無罪,可上訴。〔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法學小教室

  • 按又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被害人二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有難辨真偽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告訴人之指訴是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被害人之指證,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不能單憑被害人片面之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本件法院調查女友妹妹的手機對話紀錄,發現女友妹妹抵達A家時,還有傳訊給姊姊報平安,可見她當時意識仍清醒,加上她自稱被性侵後,不但沒有逃離現場,待在侯家5、6個小時後,又跟A一起外出吃午餐,與一般性侵被害人會出現的反應不同,是既女友的妹妹證述有前開不合理之處,亦無其他供述或非供述證據可佐女友的妹妹上揭指述,則女友的妹妹證述尚難補強,因此認定罪證不足,判A無罪。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2023年12月8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514508

#性侵  #妨害性自主  #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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