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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情侶輕生女亡男昏迷 警釐清有無加工自殺!?

2025-03-19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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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新北市一名女子今天被發現倒在租屋處床上,明顯死亡,床邊有一名男子,警方將昏迷男子送醫急救;據了解,死者呂女的胞姊因聯繫不上胞妹,今天下午報案,到租屋處找人,開門赫見呂女陳屍屋內,對其交往及近況都不清楚,警方勘驗沒有打鬥、外力介入,初步研判疑似情侶輕生,但仍不排除加工自殺,將待男子清醒釐清案情。三重警分局今天下午2時許接獲呂女報案,指稱連絡不上胞妹,擔心她安危報案,警方會同消防、房東到場,破門赫見一對男女倒在床上,但36歲呂女明顯身亡,41歲吳姓男子昏迷,仍有生命緊急送醫,到院被檢出呈現一氧化碳中毒。警方勘驗現場,初步沒發現打鬥痕跡,門窗、鎖頭未遭破壞。這對男女都沒有明顯外傷,鑑識人員仍在場鑑驗。警方派員在院掌握吳男病情,但吳男昏迷,需待恢復意識再了解案發原由;現場沒有遺書,也無外力介入,初步研判疑為情侶輕生。〔記者吳仁捷/新北報導〕

律師評析

 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之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事先對於他人縱有欺騙侮辱情事,而於其人自尋短見之行為,並未加以助力,僅未予以阻止者,尚不能繩以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1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呂女報案,指稱連絡不上胞妹,擔心她安危報案,警方會同消防、房東到場,破門赫見一對男女倒在床上,但呂女明顯身亡,吳姓男子昏迷。倘吳姓男子有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依刑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謀為同死而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則得免除其刑。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275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2024年12月24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9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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