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年輕不養家晚年病痛難自理提告 要求子女扶養遭駁由全民買單

2025-02-26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案例事實

 一名許姓男子婚後與妻育有1子卻好吃懶做不養家,妻子無法忍受家暴訴離獲准,許男晚年病痛無法自理被安置,提告要求兒子負擔扶養費卻被屏東地院駁回,許男安置費用將繼續由全民買單,可上訴。因生活無法自理目前被安置的許姓男子,原可依靠政府每月身障、低收補助及胞姊資助,勉強維持生活及醫療支出,由於許男的兒子已成年並有固定收入,今年無法通過屏東縣政府低收入及身障補助審核,故難以支應許男每月安置的醫療及生活費用,於是提告要求許男的兒子應按月給付扶養費2萬980元。許男的兒子卻控訴父親在其成長過程中從未盡到任何扶養義務,也無以金錢或分擔家事勞務來滿足子女生活及教養需求,自幼是由母親獨立撫育長大,因而拒絕支付父親的扶養費;許男前妻也出庭作證指許男婚後好吃懶做不養家還家暴,27年前離婚後,由她獨自扶養兒子長大。屏東地院認為許男離婚前、後均未對子女善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故免除許男兒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律師評析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復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如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是以,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將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另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以受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為已足,不以受扶養權利者從未對扶養義務者履行扶養義務為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法院審酌許男婚後好吃懶做不養家還家暴,27年前離婚後,由她獨自扶養兒子長大,認為許男離婚前、後均未對子女善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難認許男以前已盡其對子女之扶養義務,故判決免除扶養義務。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2024年12月22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900792

#免除扶養義務  #給付扶養費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