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律師,我男友跟他人有民事債務糾紛,對方已取得本票裁定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男友名下有一輛車。昨日,租停車位處管理員打電話給男友,說有法院人員要拖他的車,我陪同男友前去時,男友本來想再將車開離防止強制執行,現場人員說男友這樣做會構成刑法的損害債權罪,我力勸男友不要衝動,才沒有發生衝突,回來後男友一直說這是民事糾紛而已,對方是在唬他,請問如果當時男友把車開走是否會構成犯罪?
律師評析
一、損害債權罪規定於刑法第356條,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要件。而所謂債務人,係指債權人對之已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強制執行名義(即本案的本票裁定),可得隨時對之聲請強制執行之相對債務人,始足當之。基此,本罪之犯罪主體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債務人」,而非泛指一般債務人。
二、再者,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務人所負債務,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而言。從而,於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債務人之財產即有受強制執行之可能,倘債務人明知於此,仍基於損害債權之意圖將名下財產毀壞、處分或隱匿,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52號刑事判決 參照)。
三、因此,如果你男友於受強制執行之際,明知債權人即告訴人欲查封拖吊其車輛以抵償債務,卻將該車駛離而不知去向,致法院無法實施查封,告訴人無從就上開車輛取償,主觀上顯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客觀上有隱匿其財產之行為,即有可能與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之構成要件相符,進而有觸法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