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婚前借款可以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2023-05-24

李思怡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案例事實

 A、B於110年5月1日結婚,後因感情生變,B於111年6月30日起訴離婚,並對A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於訴訟中A主張在二人結婚前之110年3月間,曾出借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予友人C,後友人C每月匯款5萬元至A所有之甲銀行帳戶為清償,於二人婚姻期間共償還65萬元,應屬A於二人結婚前以婚前財產出借予C之款項,應自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中剔除,有無理由?

律師評析

 查A雖有於婚前借款予C共100萬元,惟實務上認為因婚前財產亦會於婚後因轉換為日常消耗項目而不復存在,且因C係將還償匯至A所有甲銀行帳戶,而甲銀行帳戶於A、B婚姻期間亦有多筆存入、支出,可見A所有之甲銀行帳戶存款均為流動狀況,有存入亦有支出,而C償還之65萬元已與C婚後所得存款、孳息置於相同帳戶,已混同無法區分,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應推定為婚後財產。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所謂婚前財產需於離婚時「現存」,因婚前財產可能於婚後轉換為日常消耗項目而不復存在,亦可能仍現存,而在婚姻裡各項財產形式變動中,亦多有婚後所得財產之同時付出,而難明確逐項區分。綜觀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範意旨,應認只有在能確定證明基準時現存財產中含有婚前財產貢獻之情況下,始得進行數額扣除,是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基準日之總額及差額時,當無由逕予扣除夫或妻於結婚當日之婚前財產總額。故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現存財產,主張屬於婚前財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