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A、B於民國100年共結連理,二人共處30餘年摩擦不斷,感情失和,年近65歲之A另與網路認識之C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嗣後B察覺A之外遇行為,進而對C提起侵害配偶權之告訴,C則提出抗辯其不知道A係有婚姻關係之人,是否有理由?
查依現行實務見解,雖多數認為須在C有明知A係有婚姻關係之人時,始有侵害配偶權之故意。惟亦有實務見解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39號判決肯認,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係「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之配偶權,故縱認C就A是否已婚並不知情,但A已60餘歲,年逾半百,不僅已逾適婚年齡,依一般社會常態,C對A是否已婚應具有一定之敏感度,仍難免除C其未詳予確認A是否已婚之過失。
法學小辭典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85條第1項前段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39號判決
「縱被告未確知胡OO為有配偶之人,仍難免其未詳予確認胡OO是否已婚之過失,是被告抗辯不知胡OO已婚,未侵害原告配偶權云云,應無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