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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重機環島撞農用車亡農婦替夫頂罪皆吃官司

2022-09-14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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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利用暑假騎重機環島的彭姓大學生,到台東看完熱氣球,行經台9線關山月眉路段撞上農用搬運車傷重身亡,案經警檢追查,駕駛農用車的洪男由妻子頂罪,夫妻都吃上官司。警方調查,來自新竹的彭姓大學生就讀台南某科大,暑假期間和同學騎重機環島,並到台東看熱氣球,下午騎車行經台9線關山月眉路段,撞上橫越馬路的農用搬運車,彭男頭部重創命危,送醫仍不治。台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交通組長張淵瑜表示,事故發生後調閱附近監視器發現疑點,原本承認駕駛農用搬運車的陳姓婦人有所閃避,直到赴地檢署才向檢察官坦承是替丈夫洪男頂罪。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偵辦,陳姓婦人則觸犯頂替罪嫌。陳姓婦人表示,農用搬運車是用來載肥料的,由於丈夫是經濟支柱,擔心影響家庭生計所以才出面頂罪。

法學小教室

一、按刑法第164條第1項、第2項之藏匿犯人罪、使之隱避罪及頂替罪,所謂「犯人」係指違犯刑法之人而言。祇要事實上違犯刑法,即為犯人,至於國家司法機關對之已否開始刑事追訴?是否業已判決確定?均在所不問,故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起訴後之刑事被告,判決確定後之受刑人等固然均為犯人,縱係尚未為人所逮捕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亦為本罪之犯人,其他如告訴乃論之罪者,雖無告訴權人之告訴,亦可成為本罪之行為客體。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係國家搜索權、裁判權之國家法益,因行為人之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行為,使真正犯罪之人難予發現,致影響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或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妨害國家搜索權、裁判權之行使,即成立本罪,而屬即成犯。又行為人自開始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犯人之持續行為,均使國家偵查、審判之司法權無從進行而遭受侵害,其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之持續行為,應屬行為繼續,而非狀態繼續(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陳姓婦人坦承是替丈夫洪男頂罪。是陳姓婦人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應依同條第1項之刑處斷。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1.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犯前項之罪頂替者,亦同。

相關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7120026.aspx

#頂替 #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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