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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主有沒有自己的隱私空間

2016-09-21

呂旺積

律師

【企業管理部-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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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呂律師您好。我本身是連鎖品牌飲料店加盟主,品牌商(總部)在店裡各角落都裝設監視器,員工及加盟主內心其實很不舒服,因為總部常會擷取錄影畫面,再傳訊告知。這幾天我將監視器的帳密設定改掉,目前總部是看不到的,但總部有要求我要改回來,想請教呂律師,我能否保有自己隱私權利?

 

  • 答:

一、視監視器擺放位置與角度,品牌商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刑法》妨害秘密罪之成立要件,必須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有無構成妨害秘密罪的判斷重點在於,品牌商裝設監視器的目的是否屬「無故」,及是否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所謂「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如係基於管理督導之目的,應非無故;至於是否有拍攝到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要看監視器裝設之位置或角度,如拍到吧台、收銀機、倉庫之位置,可能有管理上的需要;若係拍攝廁所等非公開之私密空間,即非「公開場合」畫面,有可能侵害隱私之嫌。依據您之陳述,品牌商在「店裡各角落都裝設監視器」,若有涉及到您或員工非公開之私密空間,即可能有上罪之構成。

 

二、隱私非一概均得自願放棄,本案契約未明定仍有討論空間

      問題的癥結其實就是工作場所的隱私該受何種程度的保障。我國目前在《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裡雖對侵犯人民隱私的態樣有所規定,但就品牌商與加盟主、乃至加盟主僱傭員工之隱私權益,目前仍無任何直接規範。

      大體而言,品牌商之所以能主張限制加盟主等隱私權,多半基於加盟契約(下稱契約)及保障加盟品質與督導之目的,但即便如此,也不表示品牌商使用的手段不需遭受限制,包含裝設監視器之手段對所欲保護之利益是否有效?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方法?是否適切等,不無討論空間。

      類似情形,法院判決(如台北地院91年勞訴字第139號)向以是否有合理期待或法律依據作為判斷的依據。即便「品牌商於契約明確宣示」、「加盟主書面同意」,也必須符合「合理期待」或「法律依據」之要件。而這些要件也意味著,即使品牌商是該通訊設備或工作場所的擁有者,也不表示加盟主或所僱傭之員工就可被直接視同自願放棄相關的通訊隱私,而是仍必須視個案情節而定。

      另詳閱您所簽訂之契約,就監視器之部分並未詳為約定。相關之規範僅契約第9條(營運輔導與督察):「一、乙方必須確實依照甲方傳授之餐、飲商品製作方式、標準化作業、庫存方式等流程操作,不得擅自變更修改。二、甲方擁有管理督導之權利,每月將不定期派員對乙方進行營業輔導與執行力評鑑,乙方不得限制拒絕甲方人員進入營業場所或檢視報表等資料,乙方對於缺失若一再未改進,甲方有權片面終止契約。」、第13條(契約之終止):「一、雙方於下列情況發生時,本契約即自動失效:(3)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

      因加盟契約非屬民法債篇之有名契約,一旦產生爭議,僅能依照契約之約定解決,若契約未定,則應以爭議事項與何種有名契約性質類似而準用,不可一概而論當然準用或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在本案之情形未在契約規範下,亦有適用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而有與品牌商討論之空間。若品牌商一意堅持,加盟主這邊似乎也可以思考加盟的目的與本質,及自己是否適合這個加盟品牌的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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