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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一)抄襲他人的「商品服務價格表」違反著作權法嗎?

2019-10-09

郭峻誠

律師

【智財專業部-全方位IP佈局與專業服務】

論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一)

抄襲他人的「商品服務價格表」違反著作權法嗎?

 

背景事實:

A印刷公司製作「獨立版書籍價格表」,以表格方式呈現,表格內為阿拉伯數字,係A公司針對不同材質規格紙張印製各種不同數量、頁數之書籍所為報價,僅在表格外加註簡單說明文字,諸如紙張材質重量、封面是否上霧或上光,書籍裝訂方式為騎馬釘、膠裝或線膠裝,及「螢幕或噴墨列印稿的顏色,無法作為印刷顏色樣本,對顏色要求嚴格者,請附樣印刷,否則無法因色差問題退貨」等項,均係就一般印刷業內容、流程、費用、裝訂等加以註記。B公司抄襲該價格表加以修改,製作成自己的價格表,違反著作權法嗎?

問題:本件爭點為「商品服務價格表」是否屬於語文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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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立法理由為單純用excel、word製作的表格僅係整理一些數字、資訊,便利他人閱讀、理解,但並無呈現作者的個別性,而不具有原創性,故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實務見解:

本件法院認為該「商品服務價格表」僅為「一般印刷之交易資訊,此雖涉及A公司對印刷商品之技術瞭解、專業知識與經驗,惟此非重要創新之資訊,A公司就其商品、服務、費用予以整理,並未見作者主觀上精神、智慧、文化、創意之表現,亦不足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尚難謂已具備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即不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並非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

 

結論:

著作權所欲保護者是「人類思想之個別性、創作性」,因此創作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比如插畫、雕塑、書法、詞藻等等,如果僅單純整理價格、商品並以表格呈現之報價表,僅為商業上便利客人詢價之產物,沒有蘊含作者的精神、創意,故不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本案情形,抄襲他人的商品服務報價表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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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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