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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且同條第3項規定,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受僱於二家以上租賃住宅服務業。業者如有違反規定情形,依同條例第39條的規定,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指出,租賃住宅服務業為特許行業,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業者需經地方政府許可及登記後始得經營,並應設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辦理相關租賃文件簽證,以落實專業服務及業務責任,如有借牌簽約或經營情形,均屬非法。如有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例如借牌簽約或經營情形,均屬非法經營業,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除可處負責人或行為人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將由縣市政府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