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醫療糾紛提告前須先強制調解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明年上路 返回列表 醫療糾紛提告前須先強制調解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明年上路 2023-08-04 前言 衛生福利部於日前表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將於明(一百十三)年元旦上路,因此於日前公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草案」及八項子法草案,未來醫療爭議事件發生後,將有醫病關懷機制,須先透過調解,調解不成才能提告,以解決醫療爭議訴訟衍生醫病關係對立,以及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禦性醫療等問題。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有關醫療事故,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3條第1款規定,是指病人接受醫事機構的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但不包括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的結果。而所稱重大傷害,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草案第2條規定,指病人接受醫事機構的醫事服務,非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或難以避免,致有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的定義、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以上或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傷害的其中之一。 衛福部指出,往後醫院依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草案第2點規定,應設有「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不慎發生事故時,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此外,民眾面對醫療爭議常直接提出訴訟,不但舉衝擊醫療體系,更影響醫師投入醫療爭議多科別的意願,因此地方衛生局將設置調解會,醫療事故必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立,民眾才能提告。另外,不論結果是否成立,依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草案第2條規定,都要在十四天內回報系統。 衛福部最後表示,未來政府將委託財團法人建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草案第4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於知悉重大醫療事故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系統進行事故發生通報,且草案第5條規定,在通報後四十五天內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為避免醫院沒有通報,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草案第3條也提供民眾自主通報,但考量通報後要與醫療系統比對、調資料等因素,因此有時間限制,民眾需在事故發生的六十天內通報,逾期通報者,將不予受理。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1-05-19 【修法新訊】住宅法修法-提高租金免稅額 2019-03-21 【修法新訊】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立法院初審通過「意定監護制度」 2018-09-27 過失相抵之撞上你不全是我的錯~-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 2018-05-11 法院認證的「神經病」-一時氣憤脫口而出,難認定公然侮辱 2016-01-15 國三女請吃喜餅 害新婚夫法辦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