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雇主未於期限內申請續聘許可 得補行申請惟以一次為限 返回列表 雇主未於期限內申請續聘許可 得補行申請惟以一次為限 2026-02-11 前言 勞動部昨(十)日表示,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雇主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申請。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勞動部指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之雇主,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依同辦法第70條規定,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且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此外,參照勞動部115年2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21334A號令,未於期限內申請許可之雇主,除依前述規定辦理外,應於超過規定期限後十五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4-08-13 【修法新訊】將下載、持有兒少性影像等行為模式納入兒少性剝削樣態 最高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9-21 公司無從進行清算或已無清算實益 法院:法定清算人得辭職終止委任契約 2022-06-17 房客搬走戶籍未遷離 屋主可線上申請遷至戶政事務所 2016-03-25 【賴威平律師解析】將軍之子花9元 騙住台北君悅2晚 2015-10-30 北捷兇殺案,鄭捷二審仍判死刑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