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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於期限內申請續聘許可 得補行申請惟以一次為限

2026-02-11

前言

 勞動部昨(十)日表示,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雇主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申請。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勞動部指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之雇主,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依同辦法第70條規定,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且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此外,參照勞動部115年2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21334A號令,未於期限內申請許可之雇主,除依前述規定辦理外,應於超過規定期限後十五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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