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87號:退除役軍職人員優惠存款所生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事實背景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簽訂優惠存款契約,契約到期後,銀行僅以掛號郵件及市話語音通知,致其未即知優惠存款到期並逾二年始辦理續存。嗣後,銀行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拒絕給付優存利息。退除役軍職人員遂向宜蘭地院起訴,以確定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其就受理訴訟權限,與確定裁定所持見解有異為由,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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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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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新聞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