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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當庭勘驗檢舉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小清車輛行經路口時,行人僅站立在道路邊線外側,且雙腳平行站立,並未踏入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當下也沒有看向來車方向,或前傾、起步等準備穿越馬路的動作。直到檢舉人車輛接近時,行人才轉頭看向來車。法官當庭勘驗檢舉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A車輛行經路口時,行人僅站立在道路邊線外側,且雙腳平行站立,並未踏入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當下也沒有看向來車方向,或前傾、起步等準備穿越馬路的動作。直到檢舉人車輛接近時,行人才轉頭看向來車。從勘驗結果來看,當A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時,行人尚未進入穿越道,也沒有穿越馬路的明顯意圖,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駕駛有不暫停讓行人先通過的違規事實,原裁罰確實有違誤,法院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