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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表示,新修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將重製、下載、持有及支付對價的行為模式納入兒少性剝削樣態。新修條文第36條第1項增列「無故重製」罪,明文規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罰金下限,罰金由現行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修正為最低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最高可處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指出,為有利後續犯罪偵查階段,新修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條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等規定。並增訂衛生福利部可運用科技技術的方式,在網路主動巡查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且網路業主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巡查。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強化兒少性影像即時處理,新修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之1,增訂無從得知網路平台業者聯絡資訊時,或認網頁資料所涉犯罪嫌疑情節重大,為避免犯罪、危害擴大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的必要,或網路業者經限制接取後,更換網域名稱或其他方法犯罪嫌疑情事等情形,主管機關即可限制接取,以遏止違法兒少性影像網站不停更換網域,減少散布性影像的情況。
此外,本次針對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觀覽或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刑的犯罪者,新修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加重其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僅是無正當理由持有,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