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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外遇老闆娘 沒戴套可嘿咻1小時

2016-03-16

  • 案例事實

      任職某大學的傅姓講師,經常到吳姓老闆娘的早餐店吃燒餅,兩人均已婚卻談起不倫戀。前年6月,傅男載吳女到桃園龜山某摩鐵開房間,留下一張優惠券交吳女保管,不料被吳女丈夫發現。傅男知道東窗事發,才向妻子坦承外遇,還稱與吳女未戴套嘿咻可做一小時,並立下悔過書。但傅姓講師出庭時辯稱兩人開房是為了討論開設服飾店的細節。法官不予採信,依通姦罪各判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本件傅男及吳女均均已婚,卻發生性行為,不料被吳女丈夫發現,嗣後,傅男向妻子坦承有此事,經提告後由檢察官及法院受理。

      實務見解認為:男女姦淫行為,均在極隱密之時空進行,自不易取得直接證據以證明之,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故本案法院認為成立通姦罪,雖無直接證據(抓姦在床等),但因數間接證據(坦承、悔過書、可能其中被告有作證),足以讓法官採信兩人具有通姦之行為。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Ⅰ.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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