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傅男及吳女均均已婚,卻發生性行為,不料被吳女丈夫發現,嗣後,傅男向妻子坦承有此事,經提告後由檢察官及法院受理。
實務見解認為:男女姦淫行為,均在極隱密之時空進行,自不易取得直接證據以證明之,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故本案法院認為成立通姦罪,雖無直接證據(抓姦在床等),但因數間接證據(坦承、悔過書、可能其中被告有作證),足以讓法官採信兩人具有通姦之行為。
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Ⅰ.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