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茲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為營業人。而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若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者,依同法第32條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銷售額計徵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僅需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即可。但若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二十萬元者,應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在此提醒,管委會若有出租大樓外牆、屋頂等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