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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股東會暫停召開(0524-0630)

2021-06-04

前言摘要
金管會表示,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應避免召開「實體股東會」(群聚),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民國110/05/24起至6/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惟原訂股東會相關股務作業前置程序,例如寄發開會通知書、委託書徵求作業及電子投票等作業,仍按照原規定期間進行到原訂股東會開會日前一日。又公開發行公司如有違反前述公告相關措施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及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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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
法學小辭典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16 條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第七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
第70條第1項第3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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