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 最高可處 1 萬 5000 元罰鍰 返回列表 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 最高可處 1 萬 5000 元罰鍰 2023-10-04 前言 財政部日前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若金額書寫錯誤,但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若有涉及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財政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890457667號函對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4條及第52條之適用關係,是否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未臻明確,故作成財政部112年9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並廢止89年函的規定。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若金額書寫錯誤,但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若同時該當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同法第5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特別規定,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舉例說明,營業人短開銷售額且未作廢重開,經稽徵機關查獲其申報營業稅時,亦短報短開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營業人同時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不實及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短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的情形,依新令第1點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若營業人短開銷售額且未作廢重開,經稽徵機關查獲,因係於營業稅申報期限前經查獲,同時有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不實及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短開銷售額的情形,就短開銷售額的違章,後者為前者的特別規定,按新令第2點,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4-09-13 女子屢吃霸王餐 檢察官依詐欺罪請法院從重量刑 2022-08-19 【新聞解析】沒有欠錢,土地也會被法拍嗎(上)? 2019-11-27 租賃契約默示更新效力之阻斷-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2018-08-20 私人營業廠區內的酒駕也算酒駕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2017-06-02 【修法新訊】民事訴訟法三讀修正 -「提出訴訟繫屬登記聲請應釋明理由!」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