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銷售人員於銷售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建商及代銷業者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權利,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按同法第42條前段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會說明,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而建商及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