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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銷售應有契約書供審閱 限制審閱權屬顯失公平行為

2022-07-07

事實前言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銷售人員於銷售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建商及代銷業者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權利,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按同法第42條前段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會說明,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而建商及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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