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新聞解析

您好~您尚未登入    

店家開錯發票怎麼辦?!

2021-02-22

前言摘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近日數起店家誤開高額消費發票,急尋客戶追回統一發票事件,如果無法即時收回重開,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於受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者,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
當業者發現錯誤時,可能有消費者已離開現場,無法收回的情形,依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 明定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無法向消費者收回應作廢發票,但發現誤開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於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正確銷售額,則可免予處罰。
惟應注意店家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就無法免罰。
(以上要旨整理自法源法律網)
 
相關新聞連結
 
 新聞來源
法學小辭典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