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摘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近日數起店家誤開高額消費發票,急尋客戶追回統一發票事件,如果無法即時收回重開,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於受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者,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
當業者發現錯誤時,可能有消費者已離開現場,無法收回的情形,依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 明定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無法向消費者收回應作廢發票,但發現誤開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於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正確銷售額,則可免予處罰。
惟應注意店家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就無法免罰。
(以上要旨整理自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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