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何謂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為何?
依我國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條訂定以前,交通事故致當事人受傷之案件,於刑事責任上僅限於傷害罪,本條訂定後,其科以了駕駛人之救護義務,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只要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也就是說,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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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85之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