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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案件的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

2016-11-03

  • 案例事實

      又傳藝人酒後和運將全武行!以美胸聞名的藝人李妍憬,昨凌晨和女性友人參加夜店萬聖節派對後,帶著醉意搭小黃離開,因不滿運將急煞又猛催油門,造成兩人想嘔吐,李女質問:「故意的對不對!」運將聽到不爽,停車蠻橫要兩人下車,李女竟譙國罵「給我開到目的地。」並以馬靴猛踹運將椅背,二女一男並公然在街頭咬人互毆,連馬靴鞋跟也遭踹斷,因雙方互控傷害,檢方昨偵訊後將李女和其友人無保請回,運將則被裁定限制住居。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一般而言,互毆案件在刑事責任雙方互告傷害之情況下,得否主張正當防衛?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主張正當防衛須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急迫之防衛情狀,而主觀上具有防衛意思,並據此以實行防衛行為者為限。

      而就目前實務上對於互毆得否主張正當防衛之認定,傾向於「若能證明對方先行動手,方可主張正當防衛」的態度。

      另在民事求償部分,實務上認為雙方互毆係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有別,因此多認為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 法規小辭典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287 號 刑事判決

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要件,防衛過當,尤以有防衛權為前提。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 68 年台上字第 967 號 民事判例

雙方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4045 號 民事判例

被害人許某雖患有肝硬化等症,而為上訴人所不知,惟許某之死亡,本由

於上訴人毆打行為所致,不能以許某未預為告知其已患有何疾病,而謂許

某就其死亡之發生,亦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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