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說明,不論從「大法官第740號解釋」或法院實務判決,均認為勞動契約之認定,應依勞資雙方間從屬性的高低做實質認定,因此,指導原則對於勞動契約的主要判斷標準,分別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逐一舉出具體判斷要素。其中:
(一) 人格從屬性:是從勞工的「工作時間」、「給付勞務方法」及「勞務地點」受到事業單位指揮或管制約束,「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勞工必須接受事業單位對其考核」、「必須遵守服務紀律及懲處」、「須親自提供勞務」及「不能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等8項要素進行判斷;
(二) 經濟從屬性:是從「勞工不論工作有無成果,事業單位都會計給報酬」、「勞工無須負擔營業風險」、「勞工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勞工僅能依事業單位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勞工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等5項要素進行判斷;
(三) 組織從屬性:是從勞工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等;
(四) 其他:包含勞工保險、薪資扣繳及相同勞務的勞工契約性質等參考事項。
又為便於判斷從屬性,依指導原則各項從屬性之要素,訂定「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共二十五項檢核事項;如合於任一事項,即有從屬性,符合項目越多,契約越趨近勞動契約,但仍需視契約內容,及勞務提供受事業單位拘束程度做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