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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的勞工權益!

2019-05-01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雇主應照給工資。勞動部表示,5月1日勞動節是國定假日,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皆可放假一天,如果雇主因為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在當日工作,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新聞來源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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