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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新訊】保險金算不算是遺產呢?

2019-02-15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請領被繼承人健康保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住院、醫療保險金,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健康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保險金是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倘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已經身故,而由繼承人取得,該保險金仍屬被保險人的遺產,繼承人應列入遺產課稅。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保險金算不算遺產這個問題為什麼重要呢,其實這個問題的背後,牽涉到許多接下來會碰到的其他法律問題,例如保險金該不該列報遺產稅?拋棄繼承後能否請領保險金?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否就保險金為強制執行?等等。

  原則上,保險金是不是遺產,須依保險金之給付性質判定,如保險金屬被繼承人財產,或保險金請求權原屬被繼承人所有之情況,該保險金就算是被繼承人的遺產,例如上開案例中所列舉之健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縱使被繼承人生前未向保險公司行使其保險金請求權請領保險金,仍不影響該筆保險金屬被繼承人財產而應列入遺產計算之事實。

  另外,人壽保險之部分,依現行保險法規定,如果被繼承人之保險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反之,如保險未指定受益人時,該保險金仍屬被保險人的遺產,此時,除應列入遺產課稅外,行使拋棄繼承後之繼承人就不得請領保險金,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勞工保險條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得就該筆保險金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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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第113條(法定受益人)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4條

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一條規定之全部財產,及依第十條規定計算之價值。但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不包括在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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