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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效力大不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號

2018-09-18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號

懲罰性賠償金未明示於契約之內,除證明兩造確已同意,否則不得僅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遽認兩造已有意思表示合致而為契約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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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要旨

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雖不以訂定書面為必要,然仍須經兩造意思表示合致,始得拘束雙方。而懲罰性賠償金既屬制裁性質,未明示於契約之內,除非能舉證證明兩造確就該懲罰性賠償金已為同意,否則不得依不當然具外部法規範效力之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遽認兩造就此已有意思表示合致而為契約之一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新聞來源

 #小編編故事
丁丁與國立博物院簽訂「典藏圖像與文字資料庫及其檢索業務委託行銷案」契約書,惟契約屆滿後,丁丁在未經博物院同意之情況下,仍授權其他客戶繼續使用。
嗣經博物院知悉後,遂依其訂定之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向丁丁請求按權利金10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此時博物院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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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小教室
懲罰性違約金:
違約金係指當事人為確保債務之履行,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之金錢給付。違約金之種類,依其性質可分為:
#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即以違約金之金額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的賠償總額。
「#懲罰性違約金」:即於債務人不履行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關於其因債務不履行所應負之責任均不受影響,如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易言之,依懲罰性違約金之規定,債權人得依法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賠償損害,並得請求違約金。

  本案中,因以懲罰性違約金,性質上為違約之制裁,更應有明確之合意。該文創產品管理規定又未明示於系爭契約內,亦未作為系爭契約附件,則除非博物院能舉證證明兩造確有以該管理規定作為契約一部之合意,或上訴人就該懲罰性賠償金已為同意,否則自難依該不當然具外部法規範效力之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遽認兩造就此已有意思表示合致而為契約之一部。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判決
  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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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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