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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司法院完成草案初稿

2018-06-14

 #新聞概要
  為打造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司法院11日表示,已完成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及再審程序草案初稿,#明定適用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案件類型,並 #修正提起再審之訴的事由

 新聞來源

  鑑於民事訴訟具高度法律專業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難以勝任,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明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如欲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限於與當事人有特定親屬關係,或為其所屬專任人員,且具一定資格,並經審判長許可者為限。
  至攸關公益或對於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之特定訴訟事件,則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外,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另基於訴訟經濟與再審之補充性原則,及配合上訴第三審事由之修正,新增並修正再審事由等規定。其等重點簡要如下:

 一、#明定下列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1.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至第44條之3之訴訟。
2.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上者。
3.第二審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150萬元之事件。
4.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5.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再審事件。
6.依其他法律規定起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2項規定)。

 二、#修正及新增再審事由
1.當事人知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不得以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提起再審;
2.當事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他造應為送達之處所,指為處所不明而涉訟,始得提起再審。
3.確定終局判決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事項或證據,漏未斟酌者,均得提起再審,不再以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第二審確定終局判決為限。
4.新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者,為再審事由,符合一定資格者,得提起再審。

 三、#限制反覆提起再審:提起再審之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事由,應一併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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