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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獲釋

2016-05-03

      犯下殺警案的死囚鄭性澤,日前因臺中高分檢認為兇手另有其人,而依刑事訴訟法420條之規定主動替他聲請再審,經台中高分院裁准全案再審。

 

  今天(5/3)下午提訊鄭性澤召開羈押庭,審查其是否仍有羈押必要,並於稍早裁定認無羈押之必要,僅限制出境出海,鄭性澤今將由檢方開釋,在看守所放人,而全案再審將擇日開庭。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何謂羈押之必要?
  羈押的目的,係在於刑事訴追程序中,為確保程序之進行而設的一種長期性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因此既然程序還在進行,當事人也還沒被判有罪,要把人關起來一定要有相當的法律保留並兼顧人權保障。所以說,羈押的要件除了 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事由外,還必須有羈押的必要性。

 

  那什麼是羈押的必要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此即羈押的必要性,簡單來說,就是不把人關起來,案件就辦不下去的意思,那麼如具備其他羈押的要件,而欠缺羈押必要的話,即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之,以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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