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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贓物罪?

Q:何謂贓物罪?

 

A:依照刑法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成立贓物罪。贓物罪是針對行為人「故意」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而在事後助成他人財產犯罪目的之惡性予以處罰,所以必須行為人在媒介、買受之初,就知道這是贓物,才會成立贓物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
按刑法第349 條關於贓物罪之規定,係針對行為人「故意」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媒介)贓物,而在事後助成他人財產犯罪目的之惡性予以處罰。從而,故買贓物之罪責成立與否,實取決於能否積極證明行為人於收受該財產標的時,對於該標的物之不明來源具有認識,並出於犯罪之故意予以買受,致使原所有權人難以追及或回復為斷。從而,故買贓物罪之成立,必以他人犯有財產上之犯罪為前提,且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其所收受之物係他人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有所認識,並進而故買,始具故買贓物之故意;如不能證明行為人有贓物認識,雖予以故買,仍不得以故買贓物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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