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法律QA

您好~您尚未登入    

撿到別人的東西,然後據為己有,會成立犯罪嗎?

Q:撿到別人的東西,然後據為己有,會成立犯罪嗎?

 

A:依照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所謂「遺失物」,指的是這個物品之所以會脫離本人持有,並不是出於本人的意思,而且該物並沒有再被任何人所持有。所謂「漂流物」,指的是隨水漂流的遺失物被撈獲者。所謂「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指的是除遺失物、漂流物以外之其他偶然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例如小明在便利商店取完高鐵車票後,在前往高鐵站的路上,該高鐵票不見了,小明也不知道高鐵票到底在哪裡,此時該高鐵票即成為遺失物。老王在便利商店門口撿到小明的高鐵票,並拿著該高鐵票去搭車,因為老王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而侵占該高鐵票,老王就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上易字第20號
按刑法第337 條所謂「漂流物」,係指隨水漂流之遺失物經撈獲者;所謂「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則指除遺失物、漂流物以外之其他偶然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而言。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5178號
物之持有或有管領權人,若已失去持有或管領力,而拋棄其管領權,則該物自成為無主物,如僅失去持有或管領力,但未拋棄管領權,則為遺失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故保留對物之管領權,並非當然對該物具有實質上之管領力或支配力,此觀乎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定有處罰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之明文自明。

Share this :

其他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