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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確認訴訟之要件【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

    按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一方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另一方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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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編故事

    章瑜哥是蟹飽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蟹飽王企業工會)的會員,於民國102年1月17日當選為該會第6屆理事長。然而蟹飽王企業工會於同年5月8日召開第6屆理事會第2次臨時會議(下稱系爭理事會議),決議將章瑜哥停權至蟹飽王企業工會第6屆理事長任期屆滿日止(下稱系爭決議)。

 

    章瑜哥主張系爭決議未經蟹飽王企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特別決議,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及誠信原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認為確認系爭決議無效的判決無法除去章瑜哥得否行使蟹飽王企業工會第6屆理事長職務的風險,因此並沒有確認利益,而以判決駁回章瑜哥的訴訟。

 

問: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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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按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一方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另一方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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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當事人適格

    所謂「當事人適格」,指的是當事人在這個訴訟中,具有成為當事人的資格,能夠用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是被告,進行這個訴訟並且受到本案的判決。

 

    法院必須依據職權調查當事人是否具有當事人適格,若是當事人欠缺當事人適格,法院必須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確認訴訟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對於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存在與否,當事人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可以提起確認訴訟。

 

    可以提起確認訴訟加以確認的對象包括法律關係、證書真偽以及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存在與否。對於法律關係、證書真偽,當事人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才能提起確認訴訟;然而,對於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當事人除了要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依照民事訴訟法247條第2項,還要當事人已經不能提起其他類型的訴訟,此時才能提起確認訴訟。

 

確認利益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所稱「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就是「確認利益」。依照實務見解,所謂「確認利益」,指的是法律關係的存在與否不明確,導致原告在私法上的地位有受侵害的危險,而此危險可以利用對於被告的確認判決來加以除去。

 

    所謂「法律關係的存在與否不明確」,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對於法律關係的立場相對立,一方主張有該法律關係,一方主張無該法律關係,此時該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就處於一個不明確的狀態。若是當事人雙方對於該法律關係並沒有爭執,就不具有確認利益。

 

    法院必須依據職權調查當事人是否具有確認利益,若是當事人不具確認利益,其就欠缺當事人適格,法院就必須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本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章瑜哥與蟹飽王企業工會對於系爭決議有爭執,造成法律關係的存在與否不明確而有不安的狀態。系爭決議將章瑜哥停權至該會第6屆理事長任期屆滿日,已經導致章瑜哥是蟹飽王企業工會的會員及第6屆理事長的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的危險,而這個危險可以利用對於蟹飽王企業工會的確認判決來加以除去。章瑜哥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提起確認訴訟,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有所不當,應該加以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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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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