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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警告發性交易案件之人,可否請求保護?

Q:向檢警告發性交易案件之人,可否請求保護?

 

A: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第4條至第14條、第15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

證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法院於審理中或檢察官於偵查中得依職權或依證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被告或其辯護人、被移送人或其選任律師、輔佐人、司法警察官、案件移送機關、自訴案件之自訴人之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但時間急迫,不及核發證人保護書者,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所以向檢警告發性交易案件之人,得請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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