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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是否應接受治療?

Q: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是否應接受治療?

 

A: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但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

    易服社會勞動時起執行之。

二、假釋。

三、緩刑。

四、免刑。

五、赦免。

六、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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