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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主張拒絕證言?

Q:誰可以主張拒絕證言?

 

A: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規定,除有法律特別規定,不問何人皆有做證人之義務,其中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為何者,敘述如下:

1.公務員:現為或曾為公務員之人,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刑事訴訟法第179條)

2.與被告有下列身分關係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1)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2)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3)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3.有利害關係:證人恐因陳述導致自己與其有前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4.業務關係: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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