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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請律師幫我打官司了,我還要到場嗎?

Q:我有請律師幫我打官司了,我還要到場嗎?

 

A: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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