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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駛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最高法院 105年上字第171號 民事判決

  • 小編編故事

      長年隱居秋名山,對改裝車輛向來頗有研究的瀟灑哥,一日清晨為測試其多年苦心改造的新車型AE86,瀟瀟灑灑油門全開一路向北;與此同時,在3000里外的三寶村,長年居於村中的三寶爺爺伸伸懶腰,正準備出門去公園做運動……
  正所謂人算不如天算,駕著AE86超速而來的瀟灑哥,與不知紅綠燈為何物,向來天南地北唯我獨行的三寶爺爺就這樣在三寶村大路口發生了命運般的相遇…!
  被撞傷的三寶爺爺遂向超速行駛的瀟灑哥主張損害賠償,不料瀟灑哥竟以三寶爺爺亦違規闖紅燈穿越馬路亦有過失為由,主張基於信賴原則,並不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問:瀟灑哥之主張有無理由?

 

  • 最高法院 105年上字第171號 民事判決

      超速行駛自身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並增加用路人之危險,縱被害人亦違規穿越馬路,行為人自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其責任。

 

  • 判決要旨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不在此限。因此,行為人駕駛汽車行駛中撞傷行人,除非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應賠償被害人所生之損害。此外,超速行駛自身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並增加用路人之危險,縱被害人亦違規穿越馬路,行為人自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其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法學小教室

道路交通上的信賴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而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致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
  信賴原則建立於「被容許之危險」及「危險責任公平分配」之觀點上,不僅適用於一般道路交通,及其它鐵路、航空、海運…等方面,凡屬於多數人參與之各項危險事業,亦都有其適用範圍。

 

  •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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