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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通謀虛偽?

Q:何謂通謀虛偽?

 

A:所謂通謀虛偽,按民法第87條,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雙方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為無效,但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不得以該無效對抗善意之第三人。縱使虛偽意思表示之一方(買受人),已因無效之法律行為(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取得所有權,該虛偽買受人當然不得本於所有人之地位,行使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105台上字第2247號判決及94年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參照)。

 

例如,甲乙通謀虛偽,甲將所有之A地賣給乙,且辦妥移轉登記,此時甲乙間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之行為是無效的,甲仍為土地所有權人,惟若乙嗣後又將A地出賣給善意的丙,此時甲則不能主張自己為真正所有權人而請求丙將A地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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