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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人之權利義務

Q:受僱人之權利義務

 

A:

一、 受僱人之權利
1. 報酬請求權: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給付報酬(民法第487條)
2. 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不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至受損害者,或因僱傭人之過失導致僱傭契約提前終止,得向僱傭人請求賠償(民法第487-1條第1項第489條)


二、受僱人之義務
1.勞務供給義務(民法第482條)
2.特種技能之保證:受僱人應具有其保證之特種技能,否則僱傭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86條)
3.賠償損害之責:因受僱人之過失導致契約提前終止,受僱人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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