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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與代理的不同

Q:委任與代理的不同

 

A:

(一)法律性質
1.代理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只要授權者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代理人同意。
2.委任為契約行為,其成立必須要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會成立。


(二)對象
1.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2.委任契約之當事人原則上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三)對外名義
1.代理人對外必須以本人名義為之。
2.受任人對外得以自己名義來處理事務。


(四)終止權
1.代理人無片面終止權。
2.委任契約之當事人皆得隨時終止契約。


(五)法律關係消滅
1.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予之法律關係定之。
2.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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