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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有何刑責?

Q:施用毒品有何刑責?

 

A:所謂施用,是指透過工具、器械或直接使用,讓毒品為身體所吸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單純自行施用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且未遂犯亦處罰。

若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並且未遂犯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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