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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偽造特種文書罪?

Q:何謂偽造特種文書罪?

 

A:依照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所謂「特種文書」,指的是能力、資格的一般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執照、車牌、工作證、學士學位證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59號

惟工作證無非為能力、資格的一般證明,應係特種文書,故檢察官此部分指述,尚難採取,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其起訴法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407號

按刑法第212 條之文書,雖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但偽造此種文書,多屬於為謀生及一時便利起見,其情節較輕,故同法於第210 條及第211 條外,為特設專條科以較輕之刑,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殊無適用同法第210 條或第211 條,而論以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43年台上第875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偽造學校修業或畢業證書,應依刑法第212 條處斷(司法院院字第2334號解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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