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法律QA

您好~您尚未登入    

何謂具保?

Q:何謂具保?

 

A:所謂「具保」,指的是命殷實之人提出保證書或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而代替羈押,暫時恢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自由。

 

所謂「殷實之人」,指的是在社會上有正當職業、具有相當財力及名望的人士,因為他的聲譽很好,所以可信度比較高,法院也可以進一步要求他們提出財力證明文件,只要法官認為他的財力足以和保金金額相抗衡,就能取代重金具保;不過如果被告逃亡,這位出具書面保證的殷實之人就必須支付被告的交保金。

 

法院裁定具保之後,會指定保證金額,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保證書亦可由被告的親友向法警室或為民服務中心免費取用。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具保分為人保以及現金保,流程如下

(一)人保:

1.由轄區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

2.填寫保證書。

3.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4.繳驗國民身分證。

5.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二)現金保:

1.由被告及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2.免具保證書。

3.繳納保證金請向本署收費處出納人員或法警人員辦理。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現金保辦理繳納之後,被告就會被釋放。

 

例1:裁定人保

例如白蔦鋼鐵董事長力賜因為涉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在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來裁定具保,力賜可以找台中地方法院轄區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若力賜找到設籍於台中市的忠川集團董事長忠川出具保證書,力賜就不需要交付保證金,就可以被釋放。

 

例2:裁定物保

例如白蔦鋼鐵董事長力賜因為涉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在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來裁定具保,裁定1000萬元交保,力賜於繳交台中地方法院所指定的保證金額1000萬後,就可以被釋放。

 

例3:裁定物保加上人保

例如白蔦鋼鐵董事長力賜因為涉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在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來裁定具保,主文寫道:「被告力賜應以新台幣壹仟萬元具保,並提出有相當資力之人所出具之面額新臺幣壹億元保證書。」此時力賜除了要繳交壹仟萬元的保釋金,還要找到有相當資力之人所出具之面額新臺幣壹億元保證書,保證被告力賜隨傳隨到,若力賜找到忠川為其擔任具保人,忠川必須具有新臺幣壹億元的相當資力,才能夠擔任具保人,力賜必須先提供忠川的身分證字號供書記官依「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若查詢資產未達新臺幣壹億元,法院將不同意忠川擔任具保人。但是若又上揭新臺幣壹億元的保證書,若力賜或第三人願意直接繳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的規定,免提出保證書。

 

若是繳不出具保的金額,力賜仍然不能被釋放。

 

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Share this :

其他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