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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與訴訟上和解的不同

Q:私下和解與訴訟上和解的不同

 

A:所謂私下和解,其單純為避免將糾紛鬧上法院,當事人間私下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發生之契約,惟此種契約不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當一方未履行契約內容時,僅負擔債務不履行之責任,無法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來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民法第736條)。

 所謂訴訟上和解,即當事人雙方於法官面前,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發生進行和解,其與私下和解不同的地方在於,訴訟上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該和解筆錄得為執行名義,針對需要給付金錢之一方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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