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判決解析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Q: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行政機關必須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才可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於很難履行調整契約的內容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are this : 其他QA 【司法院釋字第764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留用人員年資結算案 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侵害人民之權利時,應如何救濟? 【司法院釋字第758號】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者─由普通法院審判! 農民津貼得否查封或強制執行? 未履行同居義務時該怎麼辦?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