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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偽造公印公印文罪?

Q:何謂偽造公印公印文罪?

 

A:依照刑法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成立偽造公印公印文罪。

 

所謂「公印」或「公印文」,指的是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就是俗稱的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

 

公印文的形式凡是符合印信條例規定的要件而製頒,無論是印、關防、職章、圖記,如果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的同一性者,均屬之。而不符合印信條例規定或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的印文,例如機關長官的簽名章僅屬於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就不能稱之為公印。

 

要注意的是,凡是客觀上足以使社會上一般人誤信為公務機關之印信者,不論公務機關的全銜是否正確而無缺漏,仍然屬於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規範的偽造公印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552號

又按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謂偽造公印,係屬偽造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其形式如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5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該條規範目的既在保護公務機關之信用性,凡客觀上足以使社會上一般人誤信為公務機關之印信者,不論公務機關之全銜是否正確而無缺漏,應認仍屬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規範之偽造公印文,始符立法目的。被告於前述事實欄所載時、地交付予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文件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形式上已表示為公署,且為我國檢察機關之正確全銜,自屬公印文(至「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之「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則為普通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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