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判決解析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離於時效之票據,執票人是否可向發票人請求清償?-票據上之利益償還請求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雙務契約 何謂廣告 保證契約是否有消保法之適用? 使用電子郵件謾罵他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