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國家賠償 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Q: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A:當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訂立行政契約時,依據「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雙方在履行義務時,若是對於彼此間的義務有所爭執,行政機關只能用行政契約的形式來達成其行政目的,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來要求人民履約。此時行政機關不能以行政處分的方式來要求人民履約,此為避免行政機關以平等的地位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後,又再改成以高權的地位來要求人民履約。 Share this : 其他QA 市政府對於已經確定之徵收補償費遲遲未發放,人民該怎麼救濟? 受僱人之損害賠償 免費提供毒品給別人犯法嗎? 收到支付命令後幾日內要聲明異議? 企業經營者就「安全性欠缺」證明其無過失時,還要負責嗎?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